介绍
《联合国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的第三个支柱指出,权利受到企业侵害的个人必须获得补救.尽管公司和国家执行《联合国全球发展纲领》已有10年,但补救支柱在很大程度上仍未得到发展和实现。几乎没有关于如何提供有效补救的实际指导——包括缺乏衡量有效性的工具——也很少有公共案例研究,这限制了向他人学习和推进该领域的能力。
由于担心声誉和财务后果、先例设定或法律索赔的可能性,公司在公开披露它们正在采取的补救措施以及承认它们造成或促成的损害责任方面犹豫不决。即使是那些承诺提供补救措施的企业,也在努力确定哪些方法是最有效和最持久的。许多公司根本避免提供救济,除非法院有义务这么做。
公司在补救措施方面的重点大多集中在使用运营层面的申诉机制(OGM),而对补救措施的实质内容强调得太少。重要的是要注意,仅仅拥有申诉机制,无论多么有效,并不意味着公司提供了补救的途径。申诉机制在获得补救的过程中至关重要;然而,补救措施必须产生一种结果,即受伤害的个人或群体恢复到伤害之前的状态。
人们的期望正在发生变化,越来越多的公司将被期望解决他们通过业务关系造成或促成的伤害。形势正在向更大的人权责任转变,包括在评估公司业绩时日益突出人权等ESG因素。此外,强制性尽职调查立法正在增加,特别是在欧洲,有些立法要求获得补救。
企业在提供救济方面的作用
公司要想超越预期并履行《联合国全球治理方案》规定的义务,就需要了解企业在提供补救措施方面的四个关键作用: